塔吊使用及注意事項
1、塔吊是否經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且發放使用牌;
2、檢查塔吊司機、司索、指揮人員上崗證;
3、在作業前須檢查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是否松動,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須符合標準;
4、吊散物時應捆扎牢靠,當離地面50cm時,再將捆綁繩檢查一遍是否有松動。須將零碎小物件裝在容器中方可起吊。
5、司機須在收到指揮信號后才能進行操作,各動作操作前應鳴鈴示意,操作時應注意力集中,不得做其它動作、禁止由塔吊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。
6、塔吊工作時,不允許任何人員上下爬梯,重物下方也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,如工作中發生故障時,應放下重物,停車檢修。
7、塔吊嚴禁超負荷吊裝、起重吊裝中要堅持十不吊規定(指揮信號不明、重量不明、光線暗淡不吊;吊索和附件捆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;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;歪拉斜掛不吊;工作面站人或工作面浮放有活動物不吊;氧氣瓶、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;帶棱角缺口物未墊好防止鋼絲繩子磨損或割斷不吊;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;違章指揮不吊)。
8、塔吊工作完畢后應將起重機開行到軌道中間位置,起重臂轉到順風方向,并松開回轉制動器,鎖緊夾軌鉗,并將吊鉤升到離臂桿頂 端2~3m處。并將所有控制器手盤撥回零位,依次斷開各路開關,鎖好駕駛室門窗,離機后將總電源切斷。
9、遇有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、安裝、拆卸作業,6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霧等惡劣天氣時,塔吊須停止工作,塔吊在停止、休息或中途停電時,應將重物放下,不得懸掛在空中。
10、檢查設備操作和維護保養制度;施工單位專職員應定期組織安裝單位對塔吊進行檢查和維護。每月至少檢查一次。對塔吊須進行日常保養工作,須對各個限位裝置進行維護保養,清 除塵土,做好潤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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